完美电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质量发展,厅修订了《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厅2023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按照交通运输厅工作安排参与拟定全省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承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行业监督、设计审批、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行政辅助及技术支撑工作。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七条 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要件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用地报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经批准的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安全性评价等是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各地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交通运输厅审查。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非经营性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批项目两阶段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明确项目法人及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不具备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等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设计时,应确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牵头制定总体设计原则,组织编制全线通用设计图,协调统一文件编制,汇总总体设计和总概(预)算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稳定路线方案,避免已批复的要件重新报审。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一级公路、特大桥、特长及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他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交通运输厅负责的国省干线公路审批事项,由厅公路局代厅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成果审查,并依此办理相关批复。
对于特殊结构、超过一定规模的特长隧道、特大桥工程,项目法人可引进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和进度的管控,提高设计方案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厅公路局承担行政辅助及技术支撑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规模和技术标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厅审批时,应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两阶段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项目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延长期限仍未开展后续工作的,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加强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环保要求等关键条款研究,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本级实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举报等行为。
第二十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廉政、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加强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协调工作。
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设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当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逐步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招标等各环节应明确标准化有关要求和所需费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一级公路新建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积极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落实改(扩)建公路施工与保通措施,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州)造价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造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市(州)造价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明确超概资金的解决方案,并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政府投资项目超过工可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须重新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专用账户制、支付担保制和工资保证金制等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参建单位及时上报,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
(一)交通运输厅根据部、省确定的各专项规划下达市(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建设目标,不得擅自调整。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建设目标,督促项目法人分解落实月进度计划。
(四)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统计,并按规定向厅公路局报送统计数据。交通运输厅应加强项目统计、监测和分析,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分析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工程进度滞后的施工单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红黑榜、约谈和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严重影响项目按期建成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单位出场,并报请交通运输厅降低施工单位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资金不到位、未按期开工、工程进度滞后严重等情形的行为,交通运输厅要督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由交通运输厅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资计划项目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对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到位人员、设备和材料等。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应依法严格查处。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工程廉政建设制度。参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合同,自觉接受行业及社会监督。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法人应在项目所在地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每一合同段的起迄点须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明示该项目名称、合同段、各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开(竣)工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厅公路局按照厅工作安排开展相应行政辅助、事务及支撑性工作,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开展信用评价,发现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交通运输厅,并提出信用处理意见。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通过方式承揽新的工程建设任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市(州)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在招投标等环节予以运用。
第四十条 严格开展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加强人员履约情况考核。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开展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整治非法挂靠、虚报资质、人员履约无法到位等问题,净化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第四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信息报送工作,按规定通过省交通运输投资计划和统计管理系统向厅报送辖区内所有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将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投资、质量、安全、交(竣)工验收等工作情况报送厅公路局,厅公路局定期形成专项报告报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厅统筹安排下,厅直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调研,重点检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省交通质监站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等开展检查指导。厅造价站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造价机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及市(州)造价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廉政等管理及各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开展竣(交)工验收工作。
对未按期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申请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加强日常养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单位正式接养,并督促项目法人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等有关单位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以及环保问题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等7个区域中心城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行政审批职能职责,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30日厅印发的《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