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楼层完美电竞业主应“适度容忍”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6 21:52:13

  完美体育APP人民网厦门7月6日电 老旧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不料楼上12户邻居却被一楼业主告上了法庭……近日,厦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该纠纷案所涉楼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一老旧小区,为一梯两户砖混结构,实际建造八层(一层为储藏间,二至八层为住宅用房),未安装电梯,居民平均年龄达55岁以上,部分业主甚至年逾古稀。

  2022年,为进一步改善老人和小孩的生活环境,该楼栋14户业主就“加装电梯”一事进行协商,其中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按照“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表决通过。此后,该楼602室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办人,委托一家电梯企业相关申报业务。

  申办期间,有关方面就该楼栋“加装电梯”一事进行了公示,未有业主提出反对意见。而经公示并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后,案涉楼宇启动了电梯加装工程。不料在施工过程中,一层业主老黄以“案涉楼宇不宜增设电梯”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并赔偿。

  与其他业主协商几度未果后,老黄将12户邻居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同安法院),以“加装电梯挡住住宅的光照及通风”“加装电梯减少日照时间、房屋相对贬值”“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出示”等为由,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并要求12户邻居共同补偿其因增设电梯造成的损失6万元。

  一审庭审中,12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得到3/4以上业主同意,也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无权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同时,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表明,案涉电梯符合日照要求,并与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即在整体上不妨碍原告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此外,因电梯产权及面积为所有业主共有,增设电梯有助于原告房屋价值的增值。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参与表决及同意的业主,无论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还是人数占比,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在小区进行了公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同时,经现场实地查看,加装电梯不会对原告老黄房产的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较大妨害。此外,电梯加装后,老黄一家也可使用,并对其专有部分的房产亦有增值作用,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同安法院一审判决后,老黄不服,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低楼层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同安法院法官表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居民的出行,是一项惠及群众、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生活中,居见不一致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少数业主尤其是一层业主因电梯加装对其房屋居住使用带来一定损害与高层业主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黄与其他业主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处理电梯加装事宜”。

  法官指出,加装电梯确实会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适度容忍义务。而不同楼层的住户也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解决加装电梯的实际困难,成为加装电梯的共同受益方。

  法官介绍,若确因加装电梯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等情况,利益受损业主可结合实际损失,并参考《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的利益补偿方式规定——“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进行协商解决。(余乃鎏 林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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